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3902號
PCDV,106,司促,23902,2017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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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902號
債 權 人 帝國新都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文吉
債 務 人 盧宏昌
債 務 人 盧宏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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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