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46號
TNDV,107,司促,1546,2018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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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46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非訟代理人 汪順生
債 務 人 李志乾
債 務 人 陳琴溎
一、債務人李志乾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壹拾玖萬玖仟陸佰
  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李志乾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貳佰伍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李志乾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萬肆仟玖佰玖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玖佰柒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零肆元由①債務人李志乾
  償新臺幣捌萬參仟貳佰玖拾元②債務人李志乾陳琴溎連帶
  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壹拾肆元,並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一計算之利
  息,暨債務人李志乾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
  ,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
  三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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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