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南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心玲
代 理 人 郭崑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遺 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6 年6 月2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相符,可信為真。茲因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本院准予 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6 年6 月23日刊登新聞紙後,其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12月22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 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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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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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發 票 日 │到期日│金 額 │本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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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孟廣玉│106年1月24日│未載 │8,000,000元 │248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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