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嘉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珠
代 理 人 黃敏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 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10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6 年6 月2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1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經聲請人於106 年6 月2 日刊登新 聞紙,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 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 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6 年12月4 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06 年 12月2 日週六為假日,延至假日之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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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3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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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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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電子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開│嘉寅企業有限公司 │106年3月31日 │100,057元 │AE1375705 │
│ │司姚三和 │元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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