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84號
原 告 許月珠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被 告 顧靜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九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48號確認租賃關係事件 之爭執事項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6年9月11日裁 定命於該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上開確認 租賃關係事件之民事訴訟業已終結,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 開民事訴訟卷宗核閱無訛,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 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