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649號
TNDV,106,訴,649,2018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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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49號
上 訴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被 上訴 人 張譽騰
      張春發
      張春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
年1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5,574,5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63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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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