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49號
上 訴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被 上訴 人 張譽騰
張春發
張春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
年1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5,574,5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63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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