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518號
TNDV,106,訴,518,20180111,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泰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岱蓉,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18號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6年12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00,000元,
應爭,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