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13號
TNDV,106,訴,413,2018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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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3號
原   告 江月容
訴訟代理人 郭淑慧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淑文律師
被   告 黃麗蓉
      黃惠錦
      黃仁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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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