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趙進煌
被上訴人 趙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 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 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上訴人對於106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12月5日以裁定命其於 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該裁定業於107年 1月2日寄存於上訴人住所地之派出所,經10日即同年1月12 日生送達效力,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 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堪認為真。是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