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租佃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115號
TNDV,106,訴,2115,2018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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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15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台南市林文敏
      林連江
      林貞期
      林家慶
      林炳宏
      林志隆
      林世崇
      林翔生
      林永澤
      林晉輝
      林明璋
      林永哲
      林榮三
      林文毅
      林宏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進家李文吉李孟憲李清誥李王純、李
順榮、李政隆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兩造間租佃爭議事件,業經臺南市政府移送本院審理,
  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
  日內,以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補正下列事項,
  提出於本院,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即原告及被告之姓名、住所。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記載與本件終止租約爭議有關
   之內容及原告提起本件請求之依據,並提出所承租土地之
   登記簿謄本等相關資料。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內容(其內容應
   具體、明確且特定)。
(四)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
   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訊問事項;如係提
   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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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