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057號
TNDV,106,訴,2057,2018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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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57號
原   告 六合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耀文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林湘清律師
被   告 超鋁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高雄市○○區○○路00 ○0號」,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揆 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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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鋁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六合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