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133號
TNDV,106,訴,1133,2018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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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33號
原   告 鄭昆林
訴訟代理人 高嵐書律師
      楊聖文律師
      鄭猷耀律師
      謝凱傑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朱純暄律師
被   告 郭芳玉
      郭小聿
      張郭明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
      鄭淵基律師
      陳思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8,820元。查,本件經地政機關測量後,原告請求被
告等人各拆除占用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
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面積共計88平方公尺,而系爭土
地民國106年1月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均為51,200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05,600元【計算式:88平方公尺(面積
)×51,2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45,649元,扣除原告起訴已繳納18,820元,尚應補繳26,82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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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