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親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怡吟
法定代理人 楊向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丙志、楊里慶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0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微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