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87號
TNDV,106,補,587,20180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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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87號
抗告人即原告 陳昱元
上列抗告人與被告劉靜嫻、林恩山、吳光釗、周舒雁、高金枝、
葉居正柯勝峰莊家政陳信雄蔡清籐蔡璋憲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本院補費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12月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抗告 費,該裁定且已於106年12月1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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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