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6年度,242號
TNDV,106,簡上,242,2018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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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郭明德 
視同上訴人 郭明常 
      郭潭  
      郭花盆 
      郭蘇  
      陳常  
      陳銘輝 
      陳先枝 
      陳春福 
      陳文瑞 
      陳幼  
      陳罔留 
      陳宥蓁 
      黃榮蓮 
      趙國明 
      趙芷儀 
      趙美蘭 
視同上訴人 郭佳惠 
法定代理人 鄭燕秋 
視同上訴人 郭子綾 
      郭芳彣 
      王苡瑄 
      王奕淇 
被上訴人  郭金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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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