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曹喬菁
上訴人曹喬菁與被上訴人曹劉淑美間因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6號
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6年12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分割遺產等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被上訴人曹劉淑美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可得部分及可受夫妻
剩餘財產分配差額可得部分為據,而被上訴人曹劉淑美於原法院
起訴請求其可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3,
584元,且曹金德所遺現金扣除上開分配額後,再應按應繼分8分
之1分割為其所有等語,而曹金德所遺現金為2,007,168元,扣除
被上訴人曹劉淑美主張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數額100萬3,584元後
,所餘100萬3,584元再按被上訴人曹劉淑美之應繼分8分之1分割
為其所有,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2萬9,032元(即遺產分割可
得部分12萬5,448元+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部分100 萬3,584元
=112萬9,0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280元。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另關於本裁定
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