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997號
TNDV,106,司聲,997,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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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997號
聲 請 人 方醫良
相 對 人 蘇文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台南大同路郵局第397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國外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 地共有人之一方秀英簽訂買賣契約,欲購買上開土地,相對 人亦為土地之共有人,聲請人欲向其一併購買,爰依土地法 第 34條之1之規定,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及購買等事宜,經國外郵政機關郵寄仍無法確定是否已送達 相對人,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存證信函意思 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土地謄本、存證信函、 郵件查詢單及相對人除戶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設於臺南市○區○○路 0段000巷0號, 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於民國75 年 5月28日遷出美國,且查無其入出境資料,復經本院職權 函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該局函覆相對人國外地址為「 000 Larkspur Coop Lancaster, PA 17602 」,此有除戶戶籍謄 本、內政部移民署函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回函各一紙在卷可 稽。又聲請人依照上開國外地址對相對人寄送存證信函,亦 查無是否已送達相對人,且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本院 106年 度司聲字第77號公示送達裁定,經本院寄送相對人美國住址 ,亦遭退回,有郵件查詢單及駐紐約辦事處函影本附卷可參 。茲相對人確屬行蹤不明,無法定對其送達之處所,足認聲 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未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惟仍未 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 表示之通知,於法尚無不合,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有理 由,應予准許。惟依相對人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既已遷出 國外,聲請人應對國外行公示送達,併此敘明。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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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