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878號
聲 請 人 劉素心
相 對 人 王陳秀英
陳秀美
陳玉娟
陳俊誠
陳玉芬
陳建翰
陳吳春子
陳錫興
陳玉眞
陳泰勲
陳靜雅
吳清遊
吳玉萍
吳明峻
吳明翰
吳美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墳墓交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伍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墳墓交還土地事件,經本院105 年度南簡字第96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訴訟費用由聲請人 負擔,嗣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5年度簡上字第 233號判決原判決廢棄,相對人應將坐落臺南市○○區○○ ○段○○○○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B、C部分面 積共計四六‧九九平方公尺之墳墓(含土地公祠及金爐)遷 移,將該部分之土地交還上訴人與其他全體共有人。第一、 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
,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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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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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2,100元 │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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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丈費及建物測量│ 400元 │聲請人預納 │
│費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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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登報費 │ 2,000元 │聲請人預納 │
│ │ │①1,000元 │
│ │ │②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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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 │ 6,750元 │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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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11,2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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