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2341號
TNDV,106,司繼,2341,2018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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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341號
聲 請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蔡楨鐘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為: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產必 要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 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 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 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交付 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 移交,民法第1179條第1項定有明文。觀諸遺產管理人之職 務規範,可知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目的即在管理遺產,倘無相 當之遺產需管理,自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與實益。次按 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蔡楨鐘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27 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向聲明法院拋棄繼承或死亡,而其親 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對其 遺產行使權利,爰依法聲請為被繼承人蔡楨鐘選任遺產管理 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債 權讓與證明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104年5月7日南院 崑家君102年度司繼字第630號函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73、306、630號等拋棄繼承事 件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繼承人 蔡楨鐘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知被繼承人 蔡楨鐘並無遺產可供管理,倘裁定准予選任遺產管理人,除 本件程序費用應由遺產中負擔外,嗣後亦須負擔公示催告、 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費用,恐將招致受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因管 理事務而受有支出先墊款項等損害。是經通知聲請人於文到 7日內釋明有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或實益,該通知已於106 年11月8日到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然聲明人迄 今仍未補正;參諸前揭說明,是本件既無遺產可供管理,自



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與實益,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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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