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965號
聲 請 人 段耀庭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俞献晟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 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云云。二、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於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民國10 6年11月17日),聲請人所稱提示日106年12月31日未屆至, 聲請人自無從為付款之提示,依法尚不能行使追索權,故聲 請人之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