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蘇陳敏惠
相 對 人 蘇淑華
相 對 人 郭國豐
相 對 人 陳郭美仁兼郭炳煌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郭松春兼郭炳煌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郭財旺兼郭炳煌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郭泓池兼郭炳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蘇淑華、郭國豐、陳郭美仁、郭松春、郭財旺、郭泓池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蘇淑華、郭國豐、陳郭美仁、郭松春、郭財旺、郭泓池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 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 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 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第2項復 已揭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蘇淑華於民國95年5月6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6年5 月5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 ,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蘇淑華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 4,000,000元,又附表所示編號2之不動產經和解共有物分割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郭泓池、郭松春、郭財旺、陳郭 美仁、郭炳煌、郭國豐,依上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 響,且郭炳煌嗣於105年11月20日死亡,其配偶及子女均拋 棄繼承權,父母亦已往生,由其兄弟姊妹即相對人郭泓池、 郭松春、郭財旺、陳郭美仁繼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 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等為證。三、經查:
㈠郭炳煌已於105年11月20日死亡,聲請人仍對之聲請拍賣抵 押物,於法無據,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業據聲
請人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件影 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又聲請人係提出相對人所簽發,票面金額為4,000,000元之 本票1紙作為債權證明文件,然該本票之發票日為95年5月1 日,到期日為95年5月1日,與登記之擔保債權存續期間:95 年5月6日至96年5月5日、清償日期:96年5月5日均不相符, 然自形式以觀,尚難認上開本票債權確屬本件抵押權所擔保 者。惟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 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 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 償,法院即應准許。聲請人雖未能提出與登記擔保債權相符 合之證明文件,然於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 ,併予敘明。
㈢至郭炳煌已於105年11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雖尚未就附表 所示編號2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惟依首開說明,聲請人 仍得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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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4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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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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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安南區 │城南段│934 │3601.73 │2分之1 │
│001 ├───┴────┴───┴───┴────┴────┤
│ │所有權人:相對人蘇淑華 │
│ │因分割增加地號:934-1、934-2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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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安南區 │城南段│934-1 │3271.15 │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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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所有權人:相對人郭國豐、郭炳煌、陳郭美仁、郭松春、郭│
│ │財旺、郭泓池公同共有 │
│ │分割自:934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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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安南區 │城南段│934-2 │330.58 │2分之1 │
│003 ├───┴────┴───┴───┴────┴────┤
│ │所有權人:相對人蘇淑華 │
│ │分割自:934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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