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3959號
TNDV,106,司促,23959,2018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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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959號
債 權 人 陳荷晴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素貞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黃素貞戶籍地址為高雄市○○區○○○街00巷 00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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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