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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3903號
TNDV,106,司促,23903,2018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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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903號
債 權 人 國都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學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彭商珍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 ,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 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 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 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 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 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 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未給付管理費為由,聲請對其核發支 付命令,惟狀內狀內並無第三人林學遠有權代表債權人聲請 支付命令之證明文件,且未載明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 年籍資料及就請求之事實理由及金額提出相關證據以為釋明 。嗣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函文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 正上開事項,該通知並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顯未盡釋明之 責,依前開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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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