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吳敬忠
訴訟代理人 吳秋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協源實業廠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和
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年12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0,000元,應
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0,24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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