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5號
TNDV,106,勞訴,5,2018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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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5號
原   告 吳景煌
      邱建榮
      吳淑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被   告 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秉傑
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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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