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5號原 告 吳景煌 邱建榮 吳淑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被 告 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秉傑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