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53號
TNDV,105,重訴,153,20180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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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原   告 祐宗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鴻志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被   告 黃勝義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649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偵查提起公訴(即105年度偵字第11028號),目前刑事庭審 理中(即106年度易字第1649號),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 於本件民事訴訟買賣契約是否成立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 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 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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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祐宗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