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18號
上 訴 人 黃建豐即黃鴻吉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加旭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6年12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0,688元【計算式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1,709元×占用面積92.62平方公尺,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497元,尚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