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47號
TNDV,105,訴,147,2018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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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7號
原   告 林恒逸林籃樹蘭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吳信璋
      林秀娟
      李政學
      黃耀光
被   告 林玉麟
      林文銀
      林文象
      林文勝
      林丁南
      林粉治林清泉之承受訴訟人)
      林志聰(林清泉之承受訴訟人)
      林弘銘林清泉之承受訴訟人)
      林金貴
      林進福
      林世雄
      林世意
      林永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茲因本件於民國107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於10 7年1月30日宣示裁判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向當事人 曉諭,爰指定於107年3月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 院第27法庭再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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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