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海平 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夏麗芳等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6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81號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70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26,74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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