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23號
TNDM,107,聲,223,2018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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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六呎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
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六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1 月26日以 法授矯字第10701506600 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 了日期為107 年6 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峻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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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