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9號
TNDM,107,聲,19,2018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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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彭于菊
受 刑 人 林俊賢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于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 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 亦明文規定。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 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06年2月22日刑 保工第13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受刑人經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9416號案件執行時,由該署檢 察官依其戶籍傳喚、拘提,惟未到案執行,嗣該署檢察官囑 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時,受刑人亦未到案執 行。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受刑人在監在押紀錄 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送達證書、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106年12月25日雲檢銘火106執助811字000000 0000 號函暨檢附拘票、執行拘提機關拘提未獲之報告書、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等附卷可稽,並經聲請人依具保人 之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 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 達證書影本、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等文件在卷可參。 足認受刑人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 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采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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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