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香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營偵字第17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香蘭犯竊盜罪,共參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綠油精天竺葵滾珠瓶壹瓶、偉嘉海洋大餐貓食罐頭壹罐、舒跑600cc寶特瓶貳瓶及西莎狗食罐頭貳罐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鄭香蘭3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 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所有權之觀念, 行為應予非難,迄未與告訴人王志傑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 被告雖辯稱已返還所竊取之綠油精云云,業據告訴人否認在 卷【見本院卷第23頁公務電話紀錄】,不予採信),惟其本 件行竊手段尚稱平和,所竊取財物價值均非甚鉅,兼衡其素 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兼定其 應執行刑。
三、未扣案被告竊盜犯罪所得綠油精天竺葵滾珠瓶1瓶、偉嘉海 洋大餐貓食罐頭1罐、舒跑600cc寶特瓶2瓶及西莎狗食罐頭2 罐,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 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婷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營偵字第1740號
被 告 鄭香蘭 女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鹽水區新岸內1之7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香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編號所示之時間,在 臺南市○○區○○路0號全家便利超商內,趁店員未及注意 之際,以附表編號所示之方式,竊取附表編號所示之貨架上 商品得手。嗣因該店店員發現商品數量短少,經檢視監視器 畫面而發現上情後,乃即報警處理,始行查獲。二、案經王志傑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鄭香蘭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 王志傑所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前揭超商內監視器攝影畫面 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被告之自白經核與事實相符,是渠犯嫌 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所為 各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胡晟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鐘玉如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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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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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 間 │ 行 為 方 法 │ 遭 竊 商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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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106年8月31日│徒手竊取貨架上之右列商│綠油精天竺葵滾珠瓶│
│ │晚間10時59分│品,並於得手後將之藏放│1瓶 │
│ │ │在渠右側褲子口袋中,未│ │
│ │ │經結帳即逕行離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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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106年9月8日 │先將右列所示舒跑飲料放│一偉嘉海洋大餐貓食│
│ │晚間7時8分 │置在門口處之桌上,再至│ 罐頭1罐 │
│ │ │右列所示貓食罐頭陳列處│二舒跑600cc保特瓶 │
│ │ │,徒手竊取該貓食罐頭,│ 2瓶 │
│ │ │得手後將之塞放進渠褲子│ │
│ │ │右側口袋內,復於離去時│ │
│ │ │一併將上開未經結帳之舒│ │
│ │ │跑飲料攜離,而竊取舒跑│ │
│ │ │飲料得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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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106年9月9日 │徒手竊取貨架上之右列商│西莎狗食罐頭2個 │
│ │凌晨0時38分 │品,並於得手後將之藏放│ │
│ │ │在渠右側褲子口袋中,未│ │
│ │ │經結帳即逕行離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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