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127號
TNDM,107,簡,127,2018011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豪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度營毒偵字第361號,本院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855號)
,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豪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檢察官所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 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