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憲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5年度偵字第11044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部分之條文業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修正, 於104年12月30日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依刑法第 2條第2項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刑法施行法第 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 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亦即105年7 月1日前已施行之特別刑法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 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不再適用,而商標法第98條規定: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自101年7月1日施行,揆諸 上開說明,商標法第98條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不再適用, 準此,違反商標法案件中有關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 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之沒收與否,即應回歸刑法沒收實體 之規定,如沒收之物屬犯罪行為人以外之情形,則沒收時尚 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增加依職權沒 收之舉認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 有礙取締仿冒成效,為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並因應上開中華 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相關特別法將於中華 民國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即105年7月1日)失效,故商標 法第98條之規定,業經總統於105年11月30日以華總一義字 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 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 之」,並於105年12月15日施行,本件侵害商標權商品,依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 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合先敘明。三、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 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 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 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
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 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四、經查,被告謝憲章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104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 ,為附表所示之公司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物品,亦有耐克公 司在臺鑑定人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凝結公司刑事告訴狀(內 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鑑定報告書、委任狀) 、阿迪達斯公司刑事告訴狀(內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 索資料、鑑定報告書、委任狀)等資料在卷可佐,揆諸首揭 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 本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附表:
┌──┬──────┬────┬───┬──┬──────┐
│編號│商標權人 │審定號碼│指定使│數量│備註 │
│ │ │ │用商品│ │ │
├──┼──────┼────┼───┼──┼──────┤
│1 │阿迪達斯公司│00000000│鞋子 │2雙 │未提告訴 │
├──┼──────┼────┼───┼──┼──────┤
│2 │耐克公司 │00000000│鞋子 │2雙 │提出告訴 │
├──┼──────┼────┼───┼──┼──────┤
│3 │耐克公司 │00000000│衣服 │1件 │提出告訴 │
├──┼──────┼────┼───┼──┼──────┤
│4 │凝結公司 │00000000│褲子 │2件 │提出告訴 │
├──┼──────┼────┼───┼──┼──────┤
│5 │凝結公司 │00000000│衣服 │1件 │提出告訴(警│
│ │ │ │ │ │方購證)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