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
第120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46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壹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 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11 條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是揆諸前揭 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本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 為0.1公克),業經送鑑定確認其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 院106年6月5日出具之高市凱醫驗字第47501號濫用藥物成品 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足證上開物品,確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違禁物無疑,聲請人聲請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而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外包裝袋1只,無 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毒品分離,外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 量之毒品殘留,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查獲之 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