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家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營毒偵
字第23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參點零捌伍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貳支,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 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前段 、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家龍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 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一○六年十月五日 以一○六年度營毒偵字第二三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 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物品一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 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扣案 之玻璃球吸食器二支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乙 情,為被告供承在卷,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結晶一包送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三點一一一公克,檢驗後淨重三點 ○八五公克),有高雄立市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書一份在卷可憑(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六年度偵 字第四一八號偵查卷宗第十六頁),足見上開扣案之白色結 晶,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核屬違禁物。另扣案之玻璃球吸食 器二支,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 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同上卷第十頁反面至十一頁)。 又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一○六年度 毒聲字第四三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六年度營毒 偵字第二三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前開裁定及不起訴 處分書各一件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前段、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冠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