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7年度,21號
TNDM,107,單禁沒,21,2018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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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欽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
107 年度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參點參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及吸管參支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而其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 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 第40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後,因 有繼續施用傾向,而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於民國106 年6 月19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由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戒毒偵字第21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業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 可稽。而該案所查扣被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3.316 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出具之106 年9 月12日高市凱 醫驗字第49378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按,則該 扣案物既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 二級毒品,應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既已 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又本件之所以未能追訴被 告犯罪,乃因法律上原因所致,而扣案之吸食器1 組及吸管 3 支,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其自承在卷, 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自為得沒收之物無訛。揆諸首 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 第2 項、第40條第2 項、第3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峻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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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