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中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76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俊中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被告於相 同之地點及密接不可分之時間,對在場告訴人謝瑋珊辱罵「 你在雞巴什麼」、「幹你娘」等語,顯係基於同一犯意所為 ,且客觀上均侵害同一法益,是被告上開公然侮辱之行為, 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公然侮辱罪。
三、爰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間因公事意見不合,不思理性解決 問題,卻以上開言詞辱罵告訴人,致告訴人名譽受有侵害, 顯見尚欠缺尊重他人人格之觀念,以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 ,暨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警卷 第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7678號
被 告 陳俊中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路0號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中與謝瑋珊係址設臺南市安南區長溪路3段373巷21弄21 6之9「福德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同事,其2人於民國106 年3月28日8時20分許,在上址公司不特定多數人可進出之2 樓辦公室內,因細故發生口角爭執後,陳俊中竟基於公然侮 辱之犯意,出言對告訴人辱罵「你在雞巴什麼」、「…你他 媽做錯事我就嗆你,幹你娘勒」(臺語)等語,而足以貶抑 謝瑋珊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
二、案經謝瑋珊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陳俊中警詢、偵│被告於案發時地與告訴人發生爭執│
│ │查中之供述 │後,有對告訴人口出「你在雞巴什│
│ │ │麼」、「…你他媽做錯事我就嗆你│
│ │ │,幹你娘勒」等語 │
├──┼─────────┼───────────────┤
│2 │告訴人謝瑋珊警詢、│同上 │
│ │偵查中之指訴 │ │
├──┼─────────┼───────────────┤
│3 │證人林淑貞偵查中之│同上 │
│ │證言 │ │
├──┼─────────┼───────────────┤
│4 │錄音光碟1片、本署 │同上 │
│ │檢察事務官職務報告│ │
│ │1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檢察官 黃 銘 瑩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 信 言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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