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簡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羿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四內關於「緩刑壹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緩刑貳年」。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四內關於 「緩刑壹年」之記載,顯係誤寫,應予更正。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明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