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9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習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
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習楷於民國106年2月24日13時40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山上區山上 國中旁之防汛道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上開路段與一未 命名之產業道路交岔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不得超速行 駛,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 ,適有陳金滄(涉犯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告訴人即其妻陳田秀娥自產業 道路由南向北行駛欲左轉防汛道路,亦疏未注意轉彎車未讓 直行車先行,二車乃發生擦撞,致陳田秀娥在二車碰撞時, 身體撞擊所搭乘汽車車體,因而受有頸部、右手、右膝挫傷 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等 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陳田秀娥告訴被告楊習楷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業已調解 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 狀各1份在卷可按(本院卷第27-28頁)。揆諸前開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