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6年度,843號
TNDM,106,交易,843,2018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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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8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福慶
選任辯護人 黃郁婷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許程筑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陵微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
偵字第172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 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依同 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就本件業務過失致 重傷害乙案,業與告訴人和解,此有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調解 筆錄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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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