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5號
原 告 林根發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律師
吳怡鳳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扣繳稅款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核有未提出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之程式上欠缺,茲依行
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