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稅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稅簡字,107年度,5號
TPDA,107,稅簡,5,2018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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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5號
原   告 林根發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律師
      吳怡鳳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扣繳稅款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核有未提出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之程式上欠缺,茲依行
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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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