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84號
原 告 東方常勝有限公司(原名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
司)
代 表 人 奧克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黃玉珍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代 表 人 黃㯖昌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植物防疫檢疫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農訴字第105072972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
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第4條及第5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 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原告之 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 逾越法定期限者。…」,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本文、第 107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定。二、經查,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5年9月5日防檢四字第000000000 000號裁處書,提起訴願,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1月11 日農訴字第1050729721號訴願決定駁回訴願在案。該訴願決 定書於106年1月13日送達原告訴願申請書所載通訊地址「臺 北市○○區○○路000號2樓」(見訴願卷第17頁),並由原 告受僱人簽名收受,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訴願文書郵務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見訴願卷第1頁)。又原告設址於臺北市, 毋庸扣除在途期間,是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之法定 不變期間,自訴願決定書送達之翌日即106年1月14日起算至 106年3月13日(星期一)即告屆滿,原告遲至106年3月14日 始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有原告行政訴訟起訴狀上之本 院收文日期戳章可憑(見本院卷第12頁),已逾法定不變期 間,依照前揭說明,原告起訴並非合法,且無從命補正,自 應裁定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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