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6年度,319號
TPDA,106,簡,319,2018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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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319號
原   告 嚴磊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撤銷執行命令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
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
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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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