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62號
TPDV,107,除,62,2018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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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潘維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4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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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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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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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映畫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104年10月5日│45,000元 │TA0016315 │
│ │郭建宏 │安和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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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映畫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