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禾鑫消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淳
訴訟代理人 吳永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9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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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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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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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康盛機電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106年6月25日│70,715元 │JA2911134 │
│ │ │行新生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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