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59號
TPDV,107,除,159,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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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杜羅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36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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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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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
│001 │兆豐國際證│兆豐國際國民基金│01-D2-01-057680-0 │1 │1000 │
│ │券投資信託│ │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002 │兆豐國際證│兆豐國際國民基金│01-D2-01-120425-7 │1 │1000 │
│ │券投資信託│ │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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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