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永騰理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4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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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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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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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莎容企業│第一商業│106年8月17日│57,577元 │JA3421934 │
│ │有限公司│銀行長春│ │ │ │
│ │ 曾穎凡│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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