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輔宣字第4號聲 請 人 鄭麗梅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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