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聲字,107年度,2號
TPDV,107,訴聲,2,2018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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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楊蘭芳
      張泉鳳
      張台鳳
相 對 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7年度重
訴字第93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 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71號判決為 執行名義,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執字第63516號執行事件(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伊等強制執行,命伊等將門牌號碼新 北市○○區○○里00鄰○○路000○000○000○000號建物無 權占用坐落新北市○○區○○段00地號、36之2地號土地( 下合稱系爭土地)部分拆除騰空,並返還占用土地,及給付 不當得利損害賠償金;惟被繼承人張蔥為美國中央情報局之 美軍,系爭土地於民國44年間由美軍出資購買予退休美軍使 用,是系爭土地並非中華民國政府所有,而係被繼承人張蔥 基於信託關係取得所有權,聲請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 198條、信託法第23條有確認聲請人拒絕履行相對人因系爭 判決所取得債權之權利,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或核發起 訴證明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基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8條、信 託法第23條提起確認之訴,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提 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人主張之訴訟標的均非基於物權關 係為請求,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許可訴訟繫屬事 實登記之規定,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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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